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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桂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桂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通过新建或收购等方式筹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面向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解决最困难工薪群体的住房问题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
第三条秀峰区、叠彩区、象山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下称市辖六城区)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运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及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常住市辖六城区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
第六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购家庭为市辖六城区范围内常住家庭;
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以支配收入的2倍;
市辖六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主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在市辖六城区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申购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买或曾经购买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市场运作建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单位公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自愿退出的;
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已购商品房或上述非住宅用房转让(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行为)未满3年的;
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市辖六城区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房源筹集和配售价格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以新建和收购等方式筹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