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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自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规定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户型面积、配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申请、审核、配售、回购、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建设、筹集、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相关规划、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分解下达目标任务;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牵头查验申购家庭成员是否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租金补贴情况;指导监督有关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格审核、配售运营、资金监管、封闭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户籍审核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审核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指导申报上级补助资金、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购家庭成员社保数据支持和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认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选址、土地划拨;负责查验申购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落实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个人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支持政策。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负责依法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自贡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市场化法治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市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各区(含高新区)县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县政府)为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资格审核、配售运营、资金监管、封闭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