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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3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10KB | 浏览量:24

上饶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和后续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楼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专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配售并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前款所称工薪收入群体,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的群体。第三条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封闭管理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工作,对涉1

及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及有关收购主体开展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配售、运营和回购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信息核查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市税务局负责依法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市委人才办、人社、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属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上饶市保障性住房收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有关收购主体(以下简称收购主体)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和回购工作。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户籍家庭、城市引进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配售,2

从本市城镇户籍经济困难的无房家庭开始,按照量力而行、分类分批的保障原则,逐步将整个工薪收入群体纳入申请范围。第七条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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