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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2KB | 浏览量:28

信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国有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区(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下同)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指导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指导辖区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工作。指导辖区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申报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建、发展改革、税务、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组织、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数据支持和各类人才认定。

市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认定。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收税优惠政策。

市金融部门负责提供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向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其他市直各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人民政府赋予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二章 房源筹建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组织、人社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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