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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107KB | 浏览量:46

四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联发〔2022〕48号)和《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指导意见》(吉建发〔2015〕17号),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畅通应急使用渠道,充分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房屋维修、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维护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使用办法。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程序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制定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业主(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在相关业主表决前提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维修项目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表决。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业主表决使用维修资金,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书面征求意见表决:通过向每一位业主送达书面表决票,由业主填写意见并签名后回收统计,无法送达的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委托代理人表决:业主因故不能参与表决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3)集体讨论表决:业主通过参加业主大会现场会议,以举手、现场投票等方式直接表达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4)默认表决: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有明确规定“未投票视为同意”,则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的赞成票。

(5)异议表决:在使用维修资金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参与表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下,且持反对意见业主人数占参与表决业主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下,视为表决通过。

(6)线上表决:业主通过登录四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手机软件进行投票表决。

(三)申请。申请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附件1)、《现场实地勘察认定证明》(附件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方案》(附件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分摊明细表》(附件4)、《业主表决结果》(附件5),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受理及审核申请。街道办事处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四)审核。申请人持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的相关材料向区住建局提出审核申请,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向市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五)资金拨付。市物业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作书面审查,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并履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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