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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盐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苏建房管〔2014〕208号)《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房屋已交存维修资金支出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亭湖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维修资金拨付,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等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交付的,保修期分别计算。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交存的分户账中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由建设单位按空置房屋专有面积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特定地下空间取得专有车位、摊位、库位发生维修,需动用维修资金的,由专有车位、摊位、库位业主的房屋分户账中分摊列支。
第七条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房屋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业主应当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