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07150508s9.jpg)
枣 庄 市 供 热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及相关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供热与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供热企业是供热的市场主体,负责供热体系的建设、运营,接受供热管理部门的监管,履行城市供热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节能和投资补贴、补助。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供热基础设施。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滕州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枣庄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编制当地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科学配置热源、节能减排、保障供应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加快推进农村地区供热,以区(市)为单位组织编制农村供热专项规划,合理选择农村供热能源,分类确定农村供热工艺布局,加强农村供热能源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地区供热覆盖率和供热水平。
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