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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29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11KB | 浏览量: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严格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并保证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等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鼓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操作规程》作为履约规范载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全面推行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2—3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将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被标注“资质异常”和安全生产许可预警标注等情况纳入定标核查因素。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依法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暂未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的,应参照招标范围相近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直接或者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落实《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并结合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典型事例,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推行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鼓励在发布招标计划时或者其他合理时间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省外企业投标时提供入川信息,省外企业中标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报送。为实现投标业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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