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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及监管的需要,在此背景下,住建部于2023年3月印发实施了新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配套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从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评审、提高技术人员要求、提高检测数字化应用水平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
(三)住建部办公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新建规〔2023〕14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建规〔2023〕12号)
三、参考依据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浙建〔2023〕12号)
(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91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建质〔2024〕13号)
(四)《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
(五)《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24〕3号)配套《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福建省、四川省、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质许可中新申请、延续、增项、重新核定和变更的情形及所需提交材料,新增了检测机构申请设立检测分场所和分支机构的要求。在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篇章中,对异地委托、现场检测、自动检测设备数据采集、试验室检测视频影像设置、检测报告内容、区外检测机构进疆从事检测活动等方面做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实施细则》由总则、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有关责任及附则六部分48条内容组成。配套实施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1份。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明确实施依据、对象、范围、实施主体。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管理部分共12条,对资质分类、相关人员、检测场所、仪器设备等进行进一步要求,对申请资质相关流程、方式进行明确。
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部分共21条,从检测委托、见证取样送检及收样、现场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编制、视频影像留存、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