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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59KB | 浏览量:1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检测经历年限要求,且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一)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核检测经历。

(二)主要人员应符合《资质标准》的配备规定。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三)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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